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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关于加强工业园区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工业园区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已经下发。意见指出,江西省对工业园区严把环境准入条件,加强企业污染防治,提出到2020年,全省园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营及风险防范体系基本健全,循环化、生态化、低碳化、清洁化水平明显提高,环境监管和执法体系进一步完善,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单位产值能耗明显下降,基本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责权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环境保护体制机制,基本实现园区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体内容如下: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工业园区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工业园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产业集聚区、工业集中区,下同,以下简称“园区”)是我省经济建设的主战场,已成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重要支撑、发展产业集聚和产业集群的重要平台、发展开放型经济的重要载体,在加快江西工业化进程、实现江西在中部地区崛起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科学发展、绿色崛起的理念,有效解决当前园区环境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市场和宣传等手段,坚持源头严控、过程严管、后果严惩,明确各方环境保护责任,严把环境准入关,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努力实现园区产业结构合理化、区域布局集聚化、企业生产清洁化、环保管理规范化、执法监管常态化,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改善城乡环境质量,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到2020年,全省园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营及风险防范体系基本健全,循环化、生态化、低碳化、清洁化水平明显提高,环境监管和执法体系进一步完善,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单位产值能耗明显下降,基本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责权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环境保护体制机制,基本实现园区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实施严格的环境准入

(三)科学规划布局园区。园区建设规划须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衔接,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制度及建设项目环境防护距离、安全防护距离要求。园区须按照建设规划环评的要求布局相关产业,鼓励建设专业园区。没有依法开展建设规划环评或防护间距达不到要求的园区,不得引进新的有污染的入园建设项目。

园区现有的环境敏感目标,所在地政府应制定搬迁计划,在2017年底前搬迁到位。

(四)严把环境准入条件。各地要切实转变发展理念,不得将降低环境准入门槛作为园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不得引进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的“三高”企业。入园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落实各项环保要求。

园区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对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重金属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出控制范围的园区,不得引进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入园建设项目。相应控制范围由环保部门结合所在地污染物排放总量予以核算认定。

排入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水接管标准的制定,应符合国家及省相关规定要求,并结合企业排污状况、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按照“一企一议”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

三、加强企业污染防治

(五)加强水污染防治。园区污水产排企业必须按照环评要求建设必要的污水处理设施,对污水进行处理,达到环评批复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不得擅自停运或闲置污水处理设施,不得超标排放。

园区化工、焦化、有色金属冶炼、医药、农药、制革、造纸、印染、电镀、印刷线路板以及涉及重金属污染物产排的企业应对厂区初期雨水、地面冲洗水进行收集,并处理达标后通过污水管网外排,不得通过雨水管网排放。

园区企业污水排放口应规范设置,一个企业原则上只设立一个污水排放口,污水排放口原则上设在厂界旁,企业产生的污水通过明管输送到污水排放口。污水排放口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设施、电磁阀控制开关和流量计,不得偷排偷放。

园区及园区内企业设置入河排污口,应当按规定进行科学论证,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满足所在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总量控制要求。

(六)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园区废气、粉尘产排企业必须按照环评要求建设必要的废气、粉尘收集和处理设施,对废气、粉尘进行处理,达到环评批复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不得擅自停运或闲置废气、粉尘处理设施,不得超标排放。

园区及园区内企业要加大对无组织排放废气、粉尘尤其是有毒及恶臭气体的治理力度,建设相应的收集、处理、应急处置设施,通过局部密闭和负压操作等措施,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化工类企业要通过工艺改进、密闭性改造、设备泄漏检测与修复等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污染物(VOCs)的泄漏排放。

园区企业废气排放口应规范设置,排气筒的高度应达到相关规定要求,不得设置排放未处理废气的旁路系统。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七)加强危险废物管理。园区企业对环评批复中明确为危险废物和暂按危废管理的固体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进行严格管理,并向所在地环保部门申报。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应根据园区产业性质严格管理,属于危险废物的须按照危险废物依法处理处置。

园区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应采取措施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加以利用,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企业自行建设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对不能自行利用或处置的危险废物,必须交有资质的经营单位进行处置,不得擅自倾倒、转移和处理处置。

园区及园区内企业转移危险废物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和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和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八)依法淘汰落后企业。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依法淘汰园区落后产能以及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炼焦、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项目。对污染严重、职业病危害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限期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依法予以关停。

四、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九)加快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到2017年底前,所有园区应完成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按照科学规划、因地制宜、与园区产业相适应的原则,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处理工艺,并安装在线监控设施,确保出水至少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一级B标准。已建成投运但尚未达到一级B标准的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应在2017年底前完成提标改造。新建的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必须执行一级B标准。

(十)加快园区污水管网建设。到2017年底前,所有园区应完成污水管网建设。纳入全省重点支持的25家配套管网建设的园区应在2016年底前完成。污水管网要做到“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对已破损的污水管网,要尽快修复到位。有条件的园区可根据治污需要,对重点污染源排放的污水实施单管或明管收集,特殊工业污水应分类、分质收集处理。

(十一)加快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在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药等产业集聚的园区,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热电联产机组,实行集中供热。在其他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园区也要推行集中供热,供热范围内的分散燃煤锅炉应予关停。

(十二)加快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在完善现有危险废物处置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合理规划布局,加快区域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建设,推动园区企业就地就近处置危险废物。积极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不断提高各类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年产生危险废物5000吨以上及以有色金属冶炼、化工为主导的园区,鼓励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利用企业,具备条件的园区可以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危险废物未妥善处理处置的地区,不得引进新增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

(十三)加快园区一体化环境监测、监控体系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园区应在2017年底前建立集企业污染源监控以及园区环境质量监控于一体的数字化在线监控平台,并与所在地环保部门联网。以化工类行业为主的园区应在园区内、园区边界、距离园区最近的环境敏感目标处,建设恶臭电子鼻在线监控、激光扫描等设施,建成智能化实时大气污染预防预警平台,防范恶臭扰民。园区应加强应急体系和应急队伍建设,完善应急预案,切实提高环境应急处置能力。

五、完善配套政策措施

(十四)拓宽环保资金渠道。对园区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各地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创造有利条件,采取合资、合作、PPP、BOT、TOT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运营维护。

(十五)推进市场化第三方环境服务。园区应充分利用市场,积极向社会购买专业化环境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园区聘请第三方专业环保服务公司,为园区提供环境监测、监理、环保设施建设运营、环境治理等环保一体化服务和解决方案。

园区应择优选择有资质的第三方运维单位对园区各类环保在线监控设施进行运维。环保部门负责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及标准。

园区应明确在推进第三方环境服务中的各方责任,逐步建立“排污者付费担责、第三方依法依约治理、政府部门指导监管”的治污新机制。推动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与园区企业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十六)理顺和完善收费政策。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依法依规制定。园区可根据不同的接管标准和污水处理难易程度,污水集中处理实行差别化的收费政策。

园区内排污企业应依法依规缴纳排污费。直接向外环境排放污水的企业,由环保部门直接向其征收排污费;通过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企业,不再向其征收排污费。对于园区主要接纳处理生产污水的集中处置设施,根据其接纳水质、处理工艺、处理污染物的种类及危害程度,应按照一般企业收取排污费。

(十七)支持环保领跑园区和企业。以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为抓手,推进园区升级改造,建设环保领跑园区和企业。对环保领跑园区和企业,相关部门可按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及融资、补贴等相关政策措施支持。

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十八)开展园区环境保护大排查。园区管理机构要会同环保等部门,在2016年6月底前,对园区内所有企业进行一次环境保护全面排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按照“一厂一策”的要求依法下达整改通知,明确整改内容、时限和要求,督促落实到位。企业应制定详实的整改方案,按时保质进行整改,直至达标排放。不能达标排放、不符合生产条件的坚决不能允许生产,落后的、污染严重的必须依法关停。

(十九)加大环境监测监察力度。加大对园区企业的环境监测力度,增加监测频次,及时掌握企业的排放状况。定期组织开展园区及周边地下水、排污受纳地表水体、大气、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在开展常规污染监测的同时,逐步加强对特征污染物的监测。加大对园区企业的环境监察力度,加强日常巡查、突击检查、监督检查。鼓励举报园区及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对举报偷排偷放等严重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奖励。

(二十)加大惩处力度。依法综合运用按日计罚、限产限排、停产整治、停业关闭、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手段,对园区内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惩处。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对环境问题突出的园区,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实行区域限批。

(二十一)加强监管能力建设。重点加强县级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健全机构,充实人员,强化专业技术培训。大力推进环境监测、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配齐配全监测和执法装备,保障监测、监察工作用车,进一步提高园区环境监管能力。充分发挥园区环境监管网格作用,做到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场所、定经费,使园区各重点排污单位得到有效监管,实现环境监管全方位、全覆盖。具备条件的园区可设立环保机构,配备必要的监管力量。

七、强化环境信息公开

(二十二)加大园区环境信息公开力度。园区所在地环保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依法公开园区相关企业落后产能淘汰、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重点污染源监督监测、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排污费缴纳、行政处罚和突发环境事件处理情况等环境信息。

园区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达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有条件的园区及企业可在网站或园区醒目位置采用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实时公开在线监控数据。

(二十三)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园区管理机构及环保部门应向社会公开环境污染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开通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加强与公众的沟通交流。对涉及园区的环境信访、投诉案件要及时调查、处理,答复反馈信访人或举报人。

园区管理机构和园区重点企业应建立与周边群众的常态化沟通机制,通过上门走访、邀请群众参与、聘请环保监督员等形式,听取群众对园区环境保护的意见和建议。

八、严格落实考核问责

(二十四)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各市、县(区)政府要切实担负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履行对环境实施统一监管的职责,加强对园区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分解园区污染防治目标和重点任务,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确保园区环境保护各项目标任务完成。要明确负责园区环保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落实园区环保管理责任。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组织开展园区环境保护情况排查,并结合实际,科学制定园区环境综合整治方案。要根据轻重缓急,从当地污染最为严重、耗能最大的行业入手,交叉推进园区污染防治工作。

全省各级环保、发改、工信、住建、国土、水利、安监、公安等部门及园区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的监管责任,认真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切实做好园区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省环保厅要根据本意见,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指导推动各地实施园区污染防治工作,坚持集中整治和长效监管并重,巩固工作成果,严防污染反弹。

园区企业要进一步强化污染治理的责任,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落实环境监测、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运维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实施污染治理、设施运维,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十五)严格考核追责。省环境保护委员会每年组织开展对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考核,考核结果报省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园区,省政府将约谈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责令整改落实。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和重大社会影响的,依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严格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此件主动公开)